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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-07-19 17:48:12已辦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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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-03-31 08:22:44已辦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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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-03-03 17:43:27已辦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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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-01-13 12:10:54已辦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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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-12-21 08:45:03已辦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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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-11-06 23:05:09已辦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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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-11-06 10:36:05已辦結
根據省委、省政府批準的《濟寧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》(魯廳字[2009]51號)和《中共濟寧市委、濟寧市人民政府關于濟寧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》(濟發[2009]24號),設立濟寧市環境保護局,為市政府工作部門。
一、職責調整
(一)取消已由國務院、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。
(二)加強環境政策、規劃、重大問題和運行機制的統籌協調職責;加強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、協調、監督的職責;加強落實污染減排目標、環境監管的職責。
二、主要職責
(一)貫徹執行國家、省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政策、法律法規;擬訂環境保護規劃、政策并組織實施;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;組織擬訂并監督實施全市重點區域、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。
(二)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;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;指導協調各縣(市、區)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、預警工作;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;統籌協調全市重點流域、區域污染防治工作;組織開展全市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。
(三)承擔落實減排目標的責任;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;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;按規定負責污染物排放許可;督查、督辦、核查各縣(市、區)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;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、總量減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。
(四)負責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、方向和市級資金安排的意見;按市政府規定權限,審批、核準全市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,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;管理全市排污費的征收工作;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;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。
(五)承擔從源頭上預防、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;受市政府委托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、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;對涉及環境保護的規范性文件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;按規定審批開發建設區域、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。
(六)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;擬訂水體、大氣、土壤、噪聲、光、惡臭、固體廢物、化學品、機動車等污染防治措施并組織實施;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;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。
(七)擬訂生態保護規劃,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,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、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;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、風景名勝區、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,協調、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、濕地環境保護、荒漠化防治工作;向市政府提出建設各類國家級、省級、市級自然保護區申報、審批建議,監督管理市級自然保護區;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,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,牽頭生物物種資源(含遺傳資源)保護和管理工作,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。
(八)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;擬訂全市核安全和輻射安全政策、規劃;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;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;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、放射源安全;監督管理核設施、核技術應用、電磁輻射、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;負責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。
(九)負責環境監測、統計和信息發布;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;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、預測預警;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,建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,統一發布全市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。
(十)組織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范,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;負責對清潔生產實施監督。
(十一)提出國際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;組織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國際條約履約活動,統一對外聯系;管理全市環保系統對外經濟合作,協調與履約有關的利用外資項目;受市政府和省環境保護廳委托,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。
(十二)組織、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;制定并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,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,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。
(十三)按照有關規定,負責協管各縣(市、區)環境保護部門負責人。
(十四)承辦市委、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。